“末位淘汰”解聘职工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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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0:11 哈尔滨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于去年应聘到一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对年终考评评为D级者予以辞退淘汰。年底,因在年终考评时被评为D级,公司便给了我一纸通知,要我在一周内到公司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公司已无班可上,无薪可领。请问,公司 读者 刘宜芸 刘宜芸同志: “末位淘汰”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作为一种人事管理方法,如果它仅是涉及到公司员工职位的变化,而不带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的话,是无可非议的。但若要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工,须在劳动合同签署时事先约定此终止条款,当出现“末位淘汰”事由时,公司就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3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末位淘汰”终止条款,公司推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因此,公司不能以《劳动法》第23条为依据解聘你。那么,公司是否还有其他的理由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工只与第26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相类似,与其他的几类情形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即便你年终考评时被评为D级能够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当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你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未给你调整工作岗位,亦未对你进行培训,即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你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后,若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 辛 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