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坠楼身亡 用人单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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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1:46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2月31日电(李钧德、张光辉)临时工在工作时出现伤亡事故,能否享受有关工伤待遇?郑州市一单位临时工阎霞擦窗户玻璃时不幸坠楼身亡,用人单位却以其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按工伤支付赔偿金。12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亡赔付责任。 阎霞原是郑州色织印染厂的一名正式职工,后下岗。2002年7月,她应聘到郑州二七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被告王某母亲下岗期间再就业到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饮食公司所属的新合旅社上班,与原告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现阎霞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依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企业应主动的、积极地履行该义务,不以政府是否强制要求为履行前提,也不以职工原所在单位是否已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免责。为此,原告应依法承担工亡赔付责任。原告称阎霞的工亡待遇应由其原单位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于法无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七区饮食公司的上诉。(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