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原《拆迁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和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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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2:46 龙虎网 | |
拆迁期内不得断水断电 一、第十条 正式出台内容: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公示内容: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应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修改目的:加大强制性。 核发许可证后再公示 二、第十四条 正式出台内容: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公示内容:规划部门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下同) 修改目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用地红线范围后,再进行公示。 不得先搬迁后签协议 三、第十五条 正式出台内容: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公示内容:无“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修改目的:新增的这一款,明确提出不得要求先搬迁后签协议,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政府加强拆迁管理 四、二十五条 正式出台内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公示内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目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档案问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之中。 拆迁保障单价 五、二十七条 正式出台内容: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保障单价的,按照拆迁保障单价计算;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保障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 公示内容:拆迁保障单价原称为“拆迁补偿指导价”。 修改目的:政府已不再用制定指导价的办法来干预市场。拆迁保障单价的说法含义更明确,更易于理解,更强化了保障责任。 产权调换房与被拆迁房价值相当 六、第二十九条 正式出台内容: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价值相当,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示内容:无“价值相当”的限定。 修改目的:明确产权调换房要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可以避免额外增加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 提供两处房屋供选择 七、第三十条 正式出台内容: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公示内容:无“不同地点”的限定。 修改目的:对产权调换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私有出租房屋更明确 八、第三十七条 正式出台内容: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公示内容: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应当……(下同) 修改目的:只是文字上的调整。 补助费用更明确 九、第四十二条 正式出台内容: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迁移费以及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提前搬家奖励。 房屋拆迁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公示内容:“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原称为“煤气建设和工程安装费”。 修改目的:按物价部门要求,表述更加规范。 保护实际使用人权益 十、第四十七条 正式出台内容:被拆迁人或者经产权人同意后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公示内容:被拆迁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修改目的:拆迁中,既要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专家人数有调整 十一、第四十九条 正式出台内容: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3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共同承担。 公示内容: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5名专家进行鉴定。 修改目的:原定5名专家,但建设部的新评估规范要求为3名以上,所以要与之统一起来。 超拆迁期限申请不受理 十二、第五十一条 正式出台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公示内容:第四款为“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提出申请的”。 修改目的:这是为了和建设部将要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操作规程》的要求统一。 作者:齐文洁、沈文虹整理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