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签名风险自担(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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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陈小姐的信用卡没签名,商家有权拒绝她碌卡结账 本报讯记者邝穗雄报道:昨天上午,市民陈小姐到广州市海珠区一大型超市消费,当她用没有签名的信用卡买单时,收银员请其在信用卡背面签上名字。陈小姐不解,她的信用卡使用了近一年,一直都没被要求签名,这次莫非是收银员故意刁难?她投诉到消委会,消委会给出的解答是:商场要求她签名做得对。 陈小姐不明所以 陈小姐申请到信用卡后,一直没有在背面签名。她担心如果签了名,万一卡丢了,别人可以仿冒她的笔迹签名消费。这么多天来,她一直持卡在一些商场、酒楼消费,一般都只在消费凭据上签名,没碰到什么意外。怎么这次就特别了呢?她觉得,自己已经输入密码,而且也在消费收据上签了名,这就证明自己接受了商场服务,在卡上签不签名则是个人自由。于是她坚持己见,与收银员争执起来。围观者有的说应该签,有的说没必要,莫衷一是。商场人员闻讯赶来,见此情景,竟也决断不了。甲说一定要签名才能结算,乙说以往许多同类卡没签名照样消费。闹到最后,商场退让,让她按以往碌了卡。 陈小姐心里仍不舒服,于是投诉到消委会,认为商场的要求不合理。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地听了她的陈述后,作出的解释却令她大感意外。消委会认为,商场允许她没有在信用卡上签名就刷卡消费,是不符合银行规定的,也是增加她消费风险的行为。 消委会解释,按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信用卡消费应该在卡上签名,以便核对笔迹。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项保障。如果没有签名而消费场所允许持卡人消费,则责任在商场。但现在许多用惯了信用卡的市民,对此却不清楚。消委会已接到类似投诉上百宗了。 建行广东省分行信用卡中心的万经理指出,信用卡签名消费是国际通用惯例,国内银行均对此有相应规定。领卡人第一次申请领到信用卡后,应在卡的背后签名条上签上本人有效签名,并以后按此签名消费。这包括了可透支的信用卡(如贷记卡等)和不可透支卡(如储蓄卡、与存折同时使用的借记卡等)。卡上一般都会有“持卡人签名”的提示,有的卡上还注明“签名有效”的注意事项,而且会注明按该行章程使用。万一遗失信用卡在挂失前被人冒用,由于留有签名,则可用笔迹鉴定来作证据证明,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 目的在于防风险 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有关人士。处理过多宗信用卡纠纷的资深律师凌华认为,遗失留有签名的信用卡挂失前被人冒用,一般责任应由特约商户如商场等负责。因为按照银行与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的合同协议,商户应负有鉴定消费者笔迹的义务,因被仿冒笔迹而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商场赔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往每间银行与不同的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条款有所差别,具体的案例会有不同。 他认为,西方国家的信用卡签名习惯来自于支票支付方式。上世纪90年代,我国从国外引进信用卡系统和技术时,考虑到这种国际习惯,也一并引入了签名制,目的在于规避风险。 (新闻报料人正音,获三等奖100元)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