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建房屋 业主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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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12:44 今晚报 | |
本报讯在自家的露台上搭建小屋在一些人看来本应是业主理所当然的权利,然而一户业主为此被物业公司以影响小区楼顶设备灯光,并直接影响邻楼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所建房屋。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业主立即拆除在露台上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张某是本市河东区某小区15楼1门1001业主。今年3月29日,张某与负责管理该小区的 庭审中,张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所述其在露台搭建房屋情况属实,但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房子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物业公司没有资格起诉。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有同意其在露台上搭建房屋的口头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与张某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张某擅自在露台上搭建房屋,是不符合约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的违约责任。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张某提出的房地产开发商对其承诺可在露台搭建房屋,因其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孙启明 刘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