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幼女告赢接生医院 获赔各项费用7.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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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16:13 扬子晚报 | |
女婴残疾,是先天遗传还是医疗过错?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7岁幼女状告接生医院的特殊案件。一审判决女童胜诉,被告接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4万元。 1997年,甜甜的母亲入住南通某医院产科病房待产。3个多小时后,甜甜出生了,是个体重5.1公斤的胖丫头。然而,家人却惊恐地发现,女儿的左上肢不能活动。这以后的7年 为还孩子童年的欢笑,甜甜父母四处奔走求医。接生医院也多次为甜甜进行治疗,但效果甚微。2000年,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诊断为“分娩性左臂丛神经损伤”。这以后,小甜甜就频频遭遇“刀光之灾”,先后两次因“左臂丛神经损伤、肩关节脱位、产瘫”进行了手术。经法医鉴定,甜甜左上肢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 为此,甜甜以医院接生不当为由,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由此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因甜甜属巨大儿,左上肢神经损伤难以避免,属于并发症,并非医疗过错所致。然而,南通市医学会在鉴定后认为,医院在为甜甜母亲分娩时,没有作产前系统的围产期检查,而仅仅依据B超报告等数据,因此难以准确估计胎儿大小,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出生时属巨大儿,且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其臂丛神经损伤属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被告不负有责任。但原告左肩关节脱位,并不属于难产的并发症,该部分责任在于被告。为此,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造成了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众言 蔡炜)(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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