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到人权入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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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4:51 中国青年报 | |
鲁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2月30日《中国青年报》大篇幅介绍了“解释”的主要内容。 无论男女老少,谁都难以避免意外的人身损害会不会突然降临到自己或亲友的头上。 概括“解释”的主要亮点,包括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校园伤害案学校要负责;在银行、酒店遇劫可提出索赔;员工伤人老板赔钱;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求偿;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自认倒霉等六个大类。在以往,谁要是遭遇到民事范围内的人身损害的事,多数情况下,受害方要么自认晦气,要么寻求私了。若要借助司法渠道诉求合理赔偿,对不起,不是法律缺席,就是法律“缺胳膊少腿”,再不就是法律限定的赔偿标准过低。 自新中国成立起,我们全盘废止了民国时期留下来的“六法全书”,随后,直至1986年,国家才颁布了《民法通则》取而代之。然而,线条粗、空白多、维权力度不足及依然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民法通则》,从一开始就难以面对已经走向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的司法需要,也就注定其难以适应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公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公民民事维权内容日益多样的客观现状。环顾这些年社会上民事赔偿纠纷越来越多,而法院常常束手无策,均与此有一定关系。 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被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两个最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其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2003年6月27日,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该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可以毫无疑问的说,赶在年底前出台并公布“解释”,表达着我们加大民权保障范围和力度,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向全体民众和国际社会传达着中国民权保障不断进步的最新事实。 据悉,国家正在抓紧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民法典》,按照惯常———也是国际社会的惯例,在新的《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前,维持现状不但情有可原,且完全可行。在此背景下,欣闻“解释”公布,它又向全体民众表达出国家法治建设正致力于治标与治本“两手抓”。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更让人欣喜的是,“修宪建议”第7条建议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该条的第3款。笔者以为,人权入宪和“三个代表”入宪及“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一样,都是全体民众之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