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条例带来哪些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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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7:39 扬子晚报 | |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开始施行。新关税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将给广大外贸企业带来什么变化?日前记者采访南京海关关税处有关人士,请他们详细分析解读。 变化一:更加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原来执行的关税条例是1992年制定的。1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外贸体制、外汇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条例中一些规定明显不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新条例既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入世承诺,也充分利用我国入世所享有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譬如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等。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突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在进口税率、完税价格确定、税款缴纳等方面适度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权利。 变化二:四栏进口税率有利进口 新关税条例将进口关税税率由原来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两栏增设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四栏。这一修订使得进口关税总体呈下降趋势,这将降低企业进口成本。 入世前,我国进口货物主要享受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入世后,按照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间都应执行最惠国税率,新关税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据悉,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有着较大差距,以进口针织男风衣为例,普通税率是130%,而最惠国税率则为21.3%。所谓协定税率,是指和我国签订了关税优惠条款地区和国家间的关税税率,如我省连云港地区从泰国大量进口的木薯干,原进口税率为6%,按照中泰水果蔬菜进出口协定,则变成了零税率。这种协定税率还适用于和我国签订“曼谷协定”的韩国、孟加拉国,还有和内地签订有关协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如按照CEPA,内地进口香港的宝石制品关税将由35%降至零。特惠关税指我国给予第三世界国家地区单方面优惠关税,目前主要指从泰国、老挝、柬埔寨等进口货物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变化三:进口货物价格可以磋商 进口货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关税,而纳税的前提是确定货物的价格和价值。但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进口货物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据统计,南京海关每年遭遇的这种估价案例有8000多宗。过去,这种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单方面确定。新条例规定,海关应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交流有关信息后,再进行估价。这里实际包含了价格磋商机制,提高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但这种价格磋商不是讨价还价,是让进口商在不损害商业秘密前提下,提供相关资料、票据及所收集的市场价格情况、商品情况等,由海关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最终在确定货物价格时进行参考。据介绍,经常有外资企业从国外母公司进口设备或原料,由于价格是内定的、与国际上同类产品差距较大,因而海关人员都通过估价来征税。今后,进口商可以通过价格磋商,使海关的估价更加科学合理。变化四:有关规定更加人性化对纳税人要求更加宽松、规定更加人性化,是新条例的又一特征。在关税计征方面,将起征点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50元,如果进口货物或少数需要征缴关税的出口产品(比如我省出口的硅铁等),税款不到50元,就可以免缴关税。在税收具体征缴行为上,将缴纳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期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15日。滞纳金的征收幅度则从滞纳税款的1‰降到0.5‰。另外还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时,经过批准可以延期缴纳。邵生余(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