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就结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1:56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石狮市法院立案庭获悉,《婚姻登记条例》自去年10月1日施行以来,近日,该院受理了首起重婚案。 此案的当事人李某,1967年出生,安徽颍上县人,在晋江打工。李某介绍,他与被告余某经他人介绍,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于1985年农历12月结婚。婚后,李某外出打工,因诸多原因,余某于1990年提出离婚,经当地法院调解,两人复和。因李某不能生育,他们 在晋江久了,他们也有了一些晋江石狮的朋友,但家庭生活还较稳定。2002年左右,李某发现妻子的举止有些异常。一天晚上,余某没上班,但晚上很迟还没回家,经他打电话一再催促后,才由一个男子送回家。当晚,他们吵了一架。变故发生在2003年2月28日。当天凌晨6点多钟,李某还在睡觉时,余某带着女儿和行李离开他。他发现妻女不见后,急忙根据别人的叙说到深圳、上海等地寻找,但均没找到,只知她与石狮一个男的私奔到广东了。 4月份,他接到老家法院发来的妻子起诉离婚的传票,于是匆忙赶回家。由于实在没有挽回的余地,法院于2003年6月底判决他们离婚,同时把养女判给余某抚养,家中的财产也做了判决。李某接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该判决漏判了两人的存款和债务,小孩因从小跟他父母,加上他不能生育,应判给他。于是7月份在该判决生效之前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 而余某不管这些,拿着法院一审判决书托人办了一本新户口本,便急忙与相好在今年11月3日到石狮有关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过起了夫妻生活。在此其间,李某多方打听到余某已经嫁给他人了,于是一气之下,以重婚罪之名,将余某及其新婚丈夫告上法院。此案成为《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石狮法院受理的第一例重婚案件。据悉,法院已于去年12月底立案。(程耕轮记者许长财) 链接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短评 虽然条例最大程度上给予了公民在婚姻登记这一环节上的充分自由,结婚、离婚完全自己掌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些不道德的婚姻可以任意妄为。婚姻登记条例的背后是一个婚姻法。一时的欺骗也许可以从宽松的登记条例中获益,但却迟早会受到婚姻法中一些详细法则的处罚。无论在哪个时代背景下,结婚都该是件相互讲究诚心和诚信的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