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太婆状告非亲生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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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7:03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金报记者饶纯武实习生杨晶 郑太婆生于1918年1月19日。1937年,郑太婆与李和林结为夫妻,并生育一女李芳儿。1948年,李和林又娶杨春枝,两人育有四男一女。 从此,一家九口人共同生活在武昌区得胜桥。郑太婆没有出去工作,主要在家中料理 1978,李和林因病去世。次年,郑太婆将户口迁至汉阳区,与其亲生女李芳儿一起生活。2002年底,李芳儿突然中风,无力赡养母亲。此后,郑太婆迁至汉阳区月湖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她一直在李和林原工作单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现标准为每月172元。 据了解,郑太婆搬迁至汉阳区生活后,惟一的非亲生女儿有时过来探视郑太婆,并给付一些生活费用。李芳儿则一直负担郑太婆其余部分的生活支出。然而,郑太婆现每月须向老年公寓交纳固定费用357.60元,自己还要发生一些其他生活费用。 郑太婆说,女儿李芳儿去年底中风后,再也没有经济能力独立赡养她。所以,她要求健在的非亲生的三名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经多次协商,均无结果。于是,郑太婆将他们告上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每月各给付50元的赡养费。 去年12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有两名被告到庭辩称:他们虽与郑太婆一起生活过,但郑并非被告的亲生母亲,且郑一直无工作,根本无力抚养他们。双方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虽非郑的亲生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确实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郑负责家庭的主要家务的行为,相对三被告而言,即是对其尽到了抚养行为。昨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每月各负担郑太婆50元赡养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