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业主欲告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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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003年10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何女士、被告深圳中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宝龙新综合楼楼房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原告何女士因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知所购房屋系集资住房不能转让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亦应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原告承担房屋装修部分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生效后,何女士认为导致她签订购买集资住房的过错应在当时为中中房地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家居深圳的何女士欲购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集资楼房。但“集资房”这个词对于何女士来说有些陌生,所以在签合同前她就再三向售楼人进行咨询。当时售楼人———中中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所购的房子有70年的使用权,没有产权,没有房产证,所购房子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或转让。何女士考虑到买房子为的是自己住,不需要转卖,所以就把房子买下来了。但为了保险起见,签合同之前,何女士要求对所购楼房做公证。售楼人当即告之,房地产公司已经请了一个律师负责对合同进行见证,公证、见证都一样。于是在售楼人的引领下,何女士来到了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并在律师的见证下,与中中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还交了3200元的律师见证费。 2000年,一位法官欲为自己的父亲租用何女士这套楼房,出于职业习惯,法官想看看何女士的房产证,何女士便解释了这套楼房是集资房,没有房产证,并将与中中房地产公司签下的购房合同递给法官看。但她没想到,法官看后对她说这是一个无效购房合同。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中中房地产公司在兴建宝龙新综合楼时,与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开发商所建住宅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转让和出售,宝龙新综合楼应是自建自用住房。 法院判决生效后,何女士认为自己的过错在于那位见证律师———既然交了见证费,律师就应该对合同的有效性作出“见证”,于是何女士准备通过法律形式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对该所律师的失职承担责任。 :见证与公证的区别和责任 律师见证是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当事人的某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审查并予证明的活动,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 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既真实又合法时,律师才可出具律师见证书,因此律师见证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行为的真实性,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等情形,律师需同当事人面谈并查阅、核实各类材料原件;监督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不存在违法或规避法律之情形,律师需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若见证律师没有审核当事人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出具律师见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见证律师需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有其相似之处但又有不同。 相同之处:对见证律师工作的失误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由见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追溯具体承办人。同样,公证员的过错或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由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承担责任,然后再追究个人责任。 不同之处: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不如公证机关的公证效力强,后者是法律确认的,前者则属“人证”范畴,见证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律师见证又有其优越性,在程序上比较灵活、简便。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见证而不能办理公证机关的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