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文体局因罚款千元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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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个体工商户状告襄樊市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作出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认定市文体局扣押个体工商户的4000盘影碟和所作出的1000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退还1000元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文体局缘何败诉?这事得从头说起。 突击检查 今年49岁的李素珍从1998年起先后在襄樊白鹤市场、新湖市场经营影碟。2002年5月,她在樊城区陈营居委会租用村民徐某房屋暂住并继续从事影碟经营活动。 2002年7月26日,文体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素珍在暂住房屋内非法经营盗版和淫秽影碟。文体局文管办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对李的暂住房进行联合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李的暂住房内有涉嫌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4000余盘,警方便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市文体局文管办对涉嫌盗版影碟4000盘和淫秽影碟211盘进行了扣押处理,而后将淫秽影碟211盘移交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现场还扣押了李素珍现金4000元,并将李素珍强制带走。 联合处罚 2002年7月29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211盘涉嫌淫秽影碟进行了审查鉴定,认定其中206盘影碟属淫秽影碟,其余5盘不属淫秽影碟,并将5盘影碟移交文体局文管办处理。对206盘淫秽影碟给予销毁。 2003年1月6日,市公安局向市文体局文管办送达了“告知书”,并于1月13日作出襄公(治)行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素珍给予15天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同时将暂扣李的4000元现金中的3000元转为罚款并开据了罚款收据,剩余的1000元退还给了李素珍。 李素珍对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持异议并且履行。 2002年7月31日,市文体局文管办对李素珍进行询问,并告知她因其经营涉嫌盗版影碟,按规定要进行处罚。而后,李素珍多次找市文体局文管办要求尽快作出处理。2002年12月27日,市文体局文管办以李素珍“非法经营盗版影碟”为由,决定对李素珍罚款1000元(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同时决定退还扣押的影碟。 对此,李素珍也未提出异议,并向市文体局文管办交纳了罚款。 不服上诉 那么为什么李素珍后来又状告市文体局呢?李素珍说,2002年7月26日,市文体局文管办工作人员进入她的暂住处收走了她价值4万余元的影碟和两个账本,两个职能部门对她进行的处罚她接受了,并且按处罚单交了罚款,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尽快领回被扣的4000盘影碟和账本。但后来她发现,市文体局文管办退还她的影碟并不是她自己的影碟,账本也丢失了。被扣的4000盘影碟和账本给她带来了很大经济损失,账本上的3万元外欠款至今无法收回,她濒于破产。 李素珍找到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学习法律,她了解到市文体局文管办在处理其“非法经营”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决定起诉市文体局。 2003年6月18日,李素珍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市文体局文管办扣押影碟和账本以及罚款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扣押的影碟、账本和罚款。由于文管办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李素珍只有状告市文体局。 程序违法 开庭后,市文体局文化市场负责人出庭,证明在2002年12月已经将4000盘影碟退还了李素珍,但李素珍却通过证人证明其并没有从文管办拉走这批货。 襄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2年5月,李素珍转移至樊城区陈营居委会辖区租用他人房屋经营光盘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手续,属擅自从事影碟业务。市文体局和市公安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李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职权和职责合法。市公安局对扣押淫秽影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李素珍未持异议且予以履行合法有效。 襄城区法院同时认为,市文体局扣押李素珍涉嫌经营销售盗版的影碟和对其的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二)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六)案件涉及的信件、账目、票据及其他物品”。市文体局文管办在扣押李的影碟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收集主要证据,未对扣押物品作出技术鉴定,单凭文体局自己的陈述和判断认定其销售的是盗版影碟缺乏主要证据,事实不清。其次是程序违法。市文体局文管办扣押李的影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未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扣押财产清单、立案呈批表,对扣押的物品未进行技术鉴定,对罚款1000元未制作处罚决定书。至于李素珍诉称市文体局文管办扣押其账本,法院认为缺乏事实证据,不予支持。 2003年9月5日,法院判决如下:襄樊市文体局2002年7月26日扣押影碟4000盘和2002年12月27日对李素珍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襄樊市文体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襄城区法院同时下达了《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襄樊市文体局返还违法收取李某的1000元罚款。 2003年12月8日,笔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市文体局已经返还了其对李素珍违法收取的罚款,但仍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