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酗酒离婚案郑州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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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那么,酗酒是否和赌博、吸毒一样属于恶习,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是否支持。 2003年1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中华 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9月27日,王女士与郑州某厂职工王先生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次年有了子女。由于婚前王女士对王先生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经多次劝说王先生戒酒,但屡屡遭到王先生的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妹家居住了5年。 王女士认为,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王先生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中,原告王女士提供了郑州市中心医院2003年11月17日的出院证明一份,其上载明被告王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包括酒精性肝硬化。 法庭经过庭审,认为王先生确有酗酒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并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