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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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0: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司超峰 没有人不知道,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业银行法》中一项条款的修改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和关注。原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 “另有规定”这个极暧昧的字眼给无数银行从业人员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就连银行和股市这对地下情人,也有望结束长达数年的爱情马拉松,得到渴望已久的名分了。 它们有了名分不假,可这样一来,恐怕有些人要开始担心失去自己刚刚得到的名分了。一旦混业经营,如今的银监、保监、证监、央行四套人马该如何共处,大家都是响当当的正部级单位,谁听谁的,这恐怕是个问题。 对此,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这样解释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听起来像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那么就有另一个问题出现了,我们费尽心机建立起来金融监管“三驾马车”是为了什么?一个正常的逻辑是,这样的监管部门设置实际是建立在一个分业经营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各部门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若此逻辑成立,何以在短短几个月后就改变了指导思想?若不成立,那分业监管的思路又由何而来?这恐怕也是个问题。 事实上,行为的被动往往是由思维的不连续性造成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今年刚刚完成,要将这几个部门合起来对混业经营进行混合监管,显然不可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提出的办法确实是目前唯一的选择,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主导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在宏观层面上对几个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只是这个协调机构和共享机制是一个过于虚化的东西,而相应的法律条文又表现出权责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先天缺陷。 退一步讲,即便这个协调机构运转正常,也很有可能只是权宜之计。混业经营能否和分业监管兼容,这是个难题。 对于出现种种猜测的原因,有这样一个客观的背景:2003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后,由于急于调整银监会和央行的关系,急于为二者在新金融业坚固体系建立后明确法律地位,三大银行法的修订热度持续,其立法速度之快在法学界堪称“前所未有”。 也许是最近一段时间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诸多职责分工不清促使管理层下决心尽快明确银监会的职能,但现在银监会的职能是明确了,可混业经营后,其又该如何自处?急于为其“正名”的代价又是什么? 当然,在这中间,国务院法制办、央行、银监会都做了大量工作,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时也反复斟酌,一项法律从立项到修改不到一年,时间仓促,情有可原。 至此,笔者似乎又开始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金融业的经营思路转变了,立法的思路何时转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