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两抗诉 打人凶手判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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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3:11 大连晚报 | |
检察机关两抗诉 打人凶手判七年本报记者 代炜 通讯员 叶红 本报讯庄河市人许某陪朋友买衣服时与服装摊的店员李某发生磨擦,许某吃亏后纠集多人砸了服装摊,还要找李某报复。李某托李玉敏从中调停,许某找到朋友王某和另外3人赴会,在与李玉敏“谈判”时,王某使眼色指使另外3人动手,结果李玉敏被活活打死。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王某参与犯罪证据不足,判决二人无罪。检察机关依法两次抗诉,辽宁 1998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陪朋友去庄河市商贸服装精品店退衣服,因退衣服不成与摊内的店员李某发生争吵,许用挑衣杆拍打李某的肩部,李某则从地摊上拿了两把菜刀朝许连砍数刀后跑掉。当天下午,许召集被告人王某、臧某等10余人砸了衣摊。随后众人又携带刀、棍等工具欲找李某报复,李玉敏受李某委托进行调解并确定赔偿数额。次日13时左右,许某事先通知臧某后,和王某一起与李玉敏相约在庄河市新兴委土地局家属楼附近见面。接许通知后,臧某纠集被告人尤某等3人携带镐把赶至现场,伺机行事。15时许,许某与李玉敏商量赔偿一事时,王某向尤某3人递眼色示意,3人遂持镐把击打李玉敏头部、腰部,致使李玉敏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法院曾以被告人许某、王某参与犯罪证据不足,判决二人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许、王二人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其具体行为与李玉敏的死亡后果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2年。大连市检察院再次以对许、王二被告人的量刑过轻提出抗诉。2003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本案的量刑进行了调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改判王、许两人有期徒刑7年。 作者:本报记者 代炜 通讯员 叶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