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风流债”三判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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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9:38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房立今报讯昨天,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接到了大东区法院的通知,由于上诉方未能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由他代理的历时近四年的“风流债”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找情人引出巨额债务 1992年夏天,已经成家立业的玉可在弟弟开的饭店里认识了来自西丰县的丁香,当时丁香才28岁,刚刚离婚。相处久了,两个人便“亲哥”“亲妹”地叫着,后来,两人就在大东区一居民楼里租了一个单间住在了一起,并且这一住就是六年。 2000年4月,两人分手了。此后的一天,为了要“青春损失”费,丁香带着弟弟、女儿与玉可在一家小饭店里厮打起来。4月20日,丁香又找到了玉可,哭着闹着要玉可写欠条,万般无奈的玉可写下了这样一张欠条:“欠丁香11.4万元(于1997年借)2000年4月21—28日”。 巨款是丁香坐台所得? 没几天,丁香就到大东区法院给玉可告了,要求他返还债务。庭上,丁香说自己因为信任“亲哥”才分三次将打工的钱物放到玉可手中的,并说这些钱是她在1994到1997年在酒店当“坐台小姐”所得。 2000年5月,大东区法院根据丁香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判决玉可返钱。玉可不服,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的律师提出在二审时使用测谎仪,看谁在撒谎。 在测谎过程中,玉可顺利通过了测试,可丁香却被仪器认为是“说谎”。但沈阳中法认为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欠条就是凭证,而且玉可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故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欠条来源难证明合法 前思后想,玉可觉得自己太冤枉,于是又向沈阳中法递交了申诉状。法院在第三次审理时认为,丁香的欠条没有相关的证据来佐证其真实与客观性,无法证明欠条的来源合法。2002年9月,沈阳中法对玉可的申诉请求作出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大东区法院在对案件进行重审时认为,丁香所称钱是她坐台挣的,放在玉可那里的除了现金外还有首饰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情况的确存在,丁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了起诉。 眼见到手的钱就这样飞了,丁香很不服气。重审结束后,就向沈阳中法提出了上诉。可谁想她并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