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开始依法治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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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3:24 山西日报 | |
据不完全统计,太原市每年因盗用水造成的水量损失高达478.29万立方米左右,按调价前的平均水价1.628元计算,损失金额高达1000万元左右。针对长期以来人们观念中“窃水不算盗”的认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管委等5部门,于去年12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本报记者曹秀娟)太原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型城市之一,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有243立 为整顿供用水市场秩序,根据《太原市城市自来水管理办法》授权成立了专门行政执法机关———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稽查处。该处成立仅半年,就结案查处盗水案件40余起,追缴盗水金额50余万元。正在查处的案件20余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但由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隐蔽性很强,这些被发现的案件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盗水方式多种多样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比如太原市某办事处商业街,共有饭店、美容美发店、足疗、桑拿等商户数十家,实际用水量非常大,但每月水表显示量极小。经群众举报并经过供水稽查人员多次勘查,才发现有人用旁通管道绕过计量水表将水直接接入了其用水管道。这一盗水行为已持续数年。即使按两年计算,盗水价值也达到40多万元。 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盗水的。很多单位和个人利用水罐车在消火栓上疯狂盗水。8至12吨的大型水罐车一晚盗水10车以上。在被查处的盗水案件中,还有下元某饭店、府东街某海鲜城等多起规模很大的饭店、宾馆、桑拿等,直接在消火栓上用消防专用水带将水接入内部蓄水池。消火栓口径大、无计量水表,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很难估量。 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如:被稽查处查获的五一路某浴池、食品街某宾馆擅自开启计量水表每月强行回拨计量数字几千吨案件;府东街某开发公司的两处高层建筑工地伪造自来水公司计量水表盗水案件、北大街某海鲜火锅城交替使用两块水表的“双胞胎水表”案件。 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如:食品街某浴池损坏计量装置盗水案件、开化寺某浴池倒装水表案件等等。 盗水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盗用水造成的水量损失高达478.29万立方米左右,接近于汾河景区总蓄水量的两倍。按调价前的平均水价1.628元计算,损失金额高达1000万元左右。据有关资料,黄河水引来后,仅原水(即未经处理的黄河水)引水成本就达到6元左右。自来水售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主要靠省市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平衡。如果盗水形成的损失情况不能有所好转,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将成倍增长。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给正常的供水运行带来严重的危害。在供水管道上私接用水管、擅自改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除造成水量的被盗流失外,还极易造成供水管道严重的跑、冒、滴、漏,使管网损坏的危险增大,加大水量损失,甚至形成侵蚀、冲坏房屋等二次灾害事故,而且会造成供水管网压力的不平衡、不稳定,影响供水管网的整体运行和正常供水,极大增加了整个供水管网的运营成本。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盗水,既造成城市供水量的大量损失,而频繁、野蛮开启,对防灾防险装置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城市的消防灭火等防灾防险能力。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城市供水正常发展。目前,太原市自来水公司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旧输水管网的改造。二是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资金来源是政府补一点,产权单位出一点,用水居民集一点。而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也是来自于水费回收。 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以及确保城市安全用水和涉及用户切身利益的项目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保证。如果违法盗水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必然会影响到城市供水的正常进行和长远发展。 盗水为何越来越猖獗 盗用城市供水之所以至今未能对其形成有力的打击,除了由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较为隐蔽、有关政策力度尚不足外,是与整个社会在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问题上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密切相关。在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把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都当作是福利性事业对待,即使是现在“商品水”的观念已经开始建立,但由于城市公共供水仍姓“公”,人们依然没有把它当作是一种“财物”,所以“窃水不算盗”的观念仍然占有很大的市场。可以说,目前从整个社会来讲,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违法盗用水的性质、危害等认识不足的问题。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犯罪分子恰恰是利用了人们在城市供水领域的这种疏于防范的麻痹思想,利用了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制空档进行有恃无恐的作案,形成了事实上的打击违法犯罪的“盲点”。 办法———依法治水 为保证引黄工程的顺利运营,维护正常的供用水管理秩序,确保城市供水事业的正常发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管委等5部门,于去年12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向人们明确地指出:什么是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盗用水量及其金额的认定、一般违法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法律界线、适用惩处条款等等。《通告》的出台,是对现行地方法规有关规定的重要补充。《通告》发布之前,规范太原市供用水秩序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8月颁布的《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但由于《办法》主要以正面管理为主,其中有关违法用水的两项惩处条款都仅限于“责令改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范畴,对已构成犯罪的盗水违法行为未能做出、也不可能做出明确的界定。况且,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抱有只要是罚款就可以讨价还价的心理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无理纠缠,或采取赖、拖、躲的方式以逃避打击,甚至聚众酿成了围攻行政执法人员,暴力冲击执法机关等野蛮抗法事件。 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的法发(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绝大多数个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已远远超出此项规定,破坏之大,不容忽视。 面对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去年12月23日,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召集5部门召开了“关注城市供水、维护合法权益座谈会”。座谈会上5部门的有关领导一致表示:将共同严厉打击城市盗水行为,抓一些典型案例,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处,以遏制太原市盗水猖獗的势头。 (山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