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出台低保标准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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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3:5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贺棣葆)为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和参加公益性服务,培养低保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近日,新乡市出台了《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规定,并从出台之日开始实行。 该规定指出,对于在市劳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家庭人均18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市劳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职 规定对于有劳动能力、并由政府帮助介绍或安排就业岗位但不就业者,相应降低家庭保障标准。第一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家庭人均143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110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次介绍不就业者,对家庭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家庭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并视为有收入,收入标准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对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优抚对象等,在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本人享受部分上浮20%。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所在家庭的上述人员,可上浮30%。 该规定最后指出,对开具虚假医疗证明、就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无理上访人员和非法上访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②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