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损失轻的赔损失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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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一起车祸后,由于无法对车祸作出责任认定,幸存下来的母女俩被迫将司机与车主告上法庭。近日,锦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司机和车主被判共同赔偿44178元。 金杯挂摩托一死两伤 去年5月20日,在二环路永兴加油站对面,周名驾驶的金杯小货车(川A-U2560)挂翻了一辆摩托车(川A-2869)。驾驶摩托车的余龙当即被货车压死,其妻容鹃和8岁的女儿余丽均受伤。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经调查,作出此次事故不能确认任何一方违章的结论。 告上法庭母女索赔 去年11月13日,容鹃和女儿将车主雪源公司和金杯货车司机周名告上了法庭。她们认为导致余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周名驾驶小货车违章占道又变道造成的,为此要求雪源公司和周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母女俩死亡补偿费54130元;直接财产损失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法院判了被告赔偿四万余元 雪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称,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已与被告周名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金杯货车卖给了周。 因此,事故发生时,货车的实际车主应是周名,该公司不应为这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周名则在法庭上提出,根据公安机关对该次事故的调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他应对此次事故负责任。 锦江区法院于庭审后判决,雪源公司和周名共同补偿容鹃、余丽死亡补偿费324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00元;案件受理费3593元与其它诉讼费1797元,由原告负担2695元,雪源公司和周名共同负担2695元。 法官说法 锦江区法院杨法官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不能证实谁应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却是原、被告均不持异议的事实。根据此次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大小,如不对原告母女俩遭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显然有违《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此次事故的有关当事人———雪源公司(周名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周名对原告母女俩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