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索赔一场官司搞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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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8:06 潇湘晨报 | |
“明明是一个案子,为什么还要分成两个官司来打?”国防科技大学理学院的教员刘俊对此很感疑惑,这缘于她代理了一起离婚官司,原告称被丈夫冤枉遭殴伤,同时诉求赔偿,她咨询了多名律师,得到的答复却是,离婚是离婚,索赔是索赔,要分为两个案子起诉。 起诉离婚还索赔 刘教员的外侄女李丽(化名)在长沙县一家信用社工作,1997年结婚,婚后家庭并不幸福。刘教员告诉记者,她经过调查,得出如下基本事实:李丽的丈夫大男子主义严重,多次殴打李丽,后来,还怀疑李跟上司有染,并利用2002年10月的一天中午李去上司家送衣服一事,冤枉她与上司通奸,对李变本加厉,多次将其毒打致伤。 李丽终日在屈辱、恐惧中度过,2003年10月,她决定离婚。刘教员认为李丽和她丈夫的感情已无法挽救,于是决定作为委托代理人,帮助李丽打这场离婚官司,同时向李的丈夫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失。 律师称要分两个官司打 刘教员不是学法律的,代理离婚官司也是头一回。在一面查阅法律书籍的同时,她向好几位律师进行了咨询。初拟了一个提出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失和医疗赔偿的诉状,刘教员传真至北京的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说,这个官司不能这么打,必须分开起诉,并专门写了只要求离婚、分割财产的起诉状,诉状中没有索赔的诉讼请求。刘教员又咨询了另一长沙律师,这名律师也建议先离婚后索赔,作两个官司打。刘教员问何故,得到的答复是:两个人还没离婚,财产都是共有的,这钱谁赔给谁啊?刘教员接着又咨询了一名律师,得到的是同一个建议。 刘教员对此很感疑惑。 法院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12月17日,刘教员将离婚加索赔的诉状到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令她高兴的是,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记者昨日采访了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据介绍,法院以一个官司立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0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而其具体作法是: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对共同财产应当以照顾女方、子女及无错方的原则分配,在分割完共同财产后,再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 对新婚姻法还不够了解 “这可能是我咨询的律师还没有完全理解新《婚姻法》。”刘教员如此评价自己咨询的几位律师。但更令她感慨的是,新婚姻法实施已三年,广大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顶多只知道要离婚,而不知道在离婚时还可以索赔。本报记者 周喜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