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房地产先交担保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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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8:28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李静 姜秋玉)今年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主和承包商须预先支付工程款担保金。 我省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增强当事者双方信用责任,从而在源头上保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来源。 据悉,担保制度规定推行施工投标担保和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不能按照合同支付给建筑企业工程款的,由开发企业的担保人代其支付。 对于没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来源。 同时要求,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摸清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将对其现有项目一律停工;对拖欠工程款拒不偿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年检和售楼手续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暂停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吊销有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将其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另外,我省还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查处建筑市场中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减少和杜绝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拖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企业未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该企业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