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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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3:06 齐鲁晚报 | |
的尴尬 湖南邵阳李某,邀请同事来家喝酒,个个醉得歪歪斜斜;喝醉的同事们被送走后,已喝了半斤多白酒的李某,一个人接着独饮,最后倒在桌下不省人事。被扶到了床上,命却归了黄泉。事后,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因公殉职”的请求(1月5日《长沙晚报》)。 喝酒致死而定性为“因公殉职”的不乏先例。去年,安徽一位王姓镇党委书记,因接待外商喝酒过量而死,就是以“因公殉职”定的性,相关的组织结论是:“一个党委书记,为当地经济发展,出面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有这个必要,也有这个责任”(2003年3月31日《深圳商报》)。这一结论涉及到“因公殉职”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职务,得有一官半职;二是目的,得有“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说法;三是效果,要能达到“协调方方面面关系”的目的。 和上边的“判例”相比,湖南李某怕是算不了“因公殉职”。但这种要求的提出,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尴尬。要消除这种尴尬,只能从“因公”接待的治理入手。否则,现在“因公”的名目那么繁多,醉死在家里居然提出“因公殉职”的要求,实在算不上太稀奇的事。 慕毅飞(浙江 党务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