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歌房内持枪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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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8:02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月5日讯 近日,孙某伙同他人在练歌房内持枪伤人,被李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孙某与王某、张某、毕某携枪在李沧区太原路“南海练歌房”与他人斗殴,打斗中用枪击中一人大腿,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本报记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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