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的哥该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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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9:41 沈阳今报 | |
记者单长英 今报讯昨天本报《肇事的哥强抢伤者近视镜》一文刊发后,许多读者纷纷致电表示对肇事的哥的气愤。目前符先生的病情已有所好转,交警部门也正在紧张的调查当中。 在和平区中华路附近协勤的张大爷说:“撞了人就应该对伤者负责任,不管谁负主要 昨天记者再次联系到符先生的亲属,他们表示符先生的病情已经有了起色,比昨天的精神状态好了许多。沈河区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也到医院做了笔录,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的庄云律师。庄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肇事的哥应负刑事责任。由于肇事司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坏现场(逃离现场),导致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而1月4日凌晨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符先生两处骨折已经属于重伤害,按照相关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与肇事司机同时出现在现场并帮助肇事者逃逸的其他人员也同时构成包庇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