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撞死人 国家赔偿21万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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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13:37 新文化报 | |
新闻提示 2002年8月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二下屯治保主任杭继才,在协助蛟河市公安局漂河镇派出所执行公务过 程中,追赶堵截未停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骑车人牟小东受伤,乘车人王勇被撞伤后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杭继才负此事故的 主要责任,王勇无责任。但对于王勇的赔偿金数量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执行公务致人死亡 2002年8月28日23时许,漂河镇农民牟小东、王勇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检查站时强行冲了过去。正在值 勤的二道村二下屯治保主任杭继才立即驾驶夏利车追赶,当追至新立屯附近时,夏利车与被追赶的摩托车相撞。蛟河市公安交 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杭继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牟小东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负次要责任,王勇 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王勇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而死亡。 2003年7月1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杭继才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该按什么标准赔偿被害人家属 杭继才交通肇事罪名成立,那么王勇该按什么标准赔偿呢?又由谁来赔偿呢? 王勇案的代理律师潘海涛认为,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我省的生活费标准,王勇家属可得到5万多元 的赔偿金;如果追究杭继才的刑事责任,王勇家属可得到8万多元的赔偿金。因为杭继才是执行职务而致王勇死亡,又被判有 交通肇事罪,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王勇家属可以得到21.74万元的国家赔偿。 一波三折的索赔路 2003年1月18日,王勇的父亲王德发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将杭继才和蛟河市公安局告 上法庭,要求依法追究杭继才的刑事责任,申请被告赔偿21.74万元。庭审时,王德发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2003年7月31日,王德发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21.74万元。 2003年8月14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王德发的请求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 整范畴,驳回王德发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1日,王德发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蛟河市人民 法院8月14日作出的裁定。 2003年10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撤消8月14日蛟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案件发回蛟 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12月28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杭继才在执行职务驾车追赶王勇乘坐的摩托车过程中,因交通肇事致 王勇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蛟河市公安局支付王德发赔偿金21.74万元。本报记者 苗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