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石”蒸发 房客房主公堂舌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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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3:23 北京晨报 | |
张某于2003年10月24日通过坚石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承租了被告的一套房子,租赁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今年1月23日,并一次性付给坚石公司三个月的房租5400元。2003年11月10日坚石公司突然“人间蒸发”,被告于11月18日要求原告搬出,并将房门锁住,拒绝原告进入。为此,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117.75元。 庭审焦点一:哪个合同是有效的? 昨天上午,距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各路媒体就纷纷赶到了现场,双方代理人都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是受害者。还有不少坚石公司的客户到庭旁听,他们希望参考昨天的庭审,看看自己下一步该怎么办。 被告代理律师沈腾认为,坚石公司以低于房屋出租人要求1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其行为超出了代理人的权限,故坚石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房客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房东有权要求房客搬走。 原告代理律师刘振方认为,被告没有拿到房租,是因为坚石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违约,而原告和坚石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造成原告不能合法行使自己居住权的是被告,而不是坚石公司,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焦点二:双方受害谁之过?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在租房的时候,虽然有坚石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并没有看被告与坚石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未审查被告与中介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委托权限,就匆匆和坚石公司签订了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疏忽大意。 原告律师认为,坚石公司的行为是经纪人的行为,它以自己的名义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坚石公司向原告租房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经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刘律师认为,坚石公司是独立的经纪人而不是代理人,承租人只要了解经纪人的资质即可,没有必要对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 庭审焦点三:坚石后遗症谁来管? 作为中介公司的坚石公司出事,房东和房主都成了受害者,由于两方利益的对立,事发后的两个月内,房客被房主赶出住所,物品被扣押,甚至被打住院的事件屡有出现。 本案中,被告律师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付给被告房租、水电费等共计2503.5元。虽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是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很大,法院终止了调解。 1月4日,坚石受害房客维权联盟成立,与此同时,房主之间也已经形成了联盟。昨天来旁听的坚石公司的房主和房客,都在庭审结束后向律师进行了咨询,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被告律师沈腾对记者表示:“他们都是受害者,不排除以后他们联合起来一起维权的可能性。”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晨报记者 李康乐 文并摄 新闻背景 坚石事件始末 坚石公司由潘石屹创立,1999年9月公司法人变更为潘石坚。该公司是北京首批“放心中介”、北京市廉价租房指定机构、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2003年6月24日潘石坚将公司转给了于波,此后于波在8月12日转给了段玉龙,段玉龙在10月28日又转给了王建华。 2003年11月10日,坚石公司突然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潘石屹、潘石坚兄弟的律师在事发后出面澄清:坚石公司在2003年6月24日以后与潘家兄弟无关。 坚石中介不惜以高出市场平均价30%至40%的价码从市面上收集房源,然后再以低出市场平均价30%至40%的价码出租给租房者;同时,坚石中介与房屋出租者的合同是每月付款,而与房屋租借者的合同期限是不少于一年,而且租金一次付清。很显然这里面有个时间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