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了,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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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4:00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住上了新房,心情却不爽。最近,家住省城楼上的赵女士和盛女士就先后遭遇这样的事——一楼下水道堵塞冒水,淹了财物,楼下住户将其告上法庭。 赵女士住在省城历苑小区。一天,楼下住户室内卫生间下水道溢水,物业公司修理后仍不见好,结果导致其实木地板被泡坏,损失共计1万元。于是,楼下住户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住在楼上的4家住户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盛女士的遭遇与赵女士大致相同。 庭审情况: 按说,赵女士与盛女士官司的结局应该相同,但事实并非如此。 2002年12月,一审结束,赵女士被判赔偿。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楼上住户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赵女士转败为胜。然而盛女士就没有这么幸运,一、二审皆败诉。 小田点评: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结局各不相同,究其原因是原告起诉的理由不相同。赵女士的案子中,楼下的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在盛女士的案子中,楼下的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可别小看这点区别,在事事较真的法律问题上,结果可就大不一样。 违约之诉指的是违反合同约定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在赵女士的案子中,楼上住户跟楼下住户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赵女士会最终胜诉。 而盛女士的案子则不同。 最后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 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法院在盛女士一案中举证责任分配、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小田支招: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以后同类的案件审理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因此,小田在这里给读者提个醒:如果你是楼下住户,如果你想让楼上住户承担责任,那就以侵权为由起诉;如果你不想影响楼上楼下关系,那就可以以违约之诉起诉物业公司。当然,前提是你和物业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