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新规定 违反环保法规“乌纱帽”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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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5:0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1月6日电】(记者吴勇加)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据了解,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执法不力等原因,广东省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2000年至2002年连续3年,广东省环保部门每年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均超过4 新出台的《规定》,突破过去仅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处罚的做法,对作出错误决策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环保工作人员等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详细分类,共4类37条,包括干预、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使用或转让国家、省明令取缔、淘汰的工艺或设备等。 按照《规定》,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加重处分。 作者:记者吴勇加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