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判决: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卫生院赔偿家属3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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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0:1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本报记者)卫生院医生在病人输液时,擅离岗位,病人输液过程中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家属认为卫生院有过错,起诉致法院。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卫生院赔偿病人家属赡养费、抚养费及死亡补偿金3万余元。 2002年4月1日,阜阳市临泉县韦寨镇的徐贺先感到胸闷心悸,下午6时左右到韦寨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内科医生张殿九为其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开了处方,由护士韦某为徐进 2002年5月17日,徐妻李秀英及死者家属以卫生院在对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诊疗行为与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卫生院支付徐死亡补偿费42330元,徐父母10年赡养费52560元,徐子女至18岁的抚养费23652元,李秀英20年的扶养费5256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合计赔偿271102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卫生院未按正常的操作规程对徐所患疾病进行常规检查,值班医生在输液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徐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实施抢救。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医疗行为与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韦寨镇卫生院赔偿徐家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 卫生院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期间,经卫生院申请,高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认为,卫生院检查不全面,治疗不得力,存在不足,与徐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高院审理认为,卫生院受其自身医疗条件和技术人员水平的限制,该院主治医生对徐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一度离岗,存在过错,判决卫生院赔偿徐家各项费用合计71238元的45%即32057元(含已付的8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