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农民工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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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1:11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日前,塘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由于被告人王某差两个月满18周岁,法院审理时依“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判罚。 从山东来塘打工的男孩王某原本在一家铝塑厂做小工。2003年底,同事刘某在他面前炫耀花2000多元新买的海尔手机,令王某十分眼馋,做梦都在想自己何时也能有这样一部漂亮的手机。一天下午,刘某要在单位洗澡就把手机等零碎物品锁在了职工更衣室的柜子里, 案发后,王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请求法律援助,并向失主退还了手机,向其道歉。律师鉴于王某差两个月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再加上王某在塘沽没有其他家人亲属,辩护时律师便请求法院就该案予以从轻判决。 庭审时,法院认定被告王某犯盗窃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又未满18周岁,便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只因一念之差,丢了工作还进了班房,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