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丢电脑 回到公司成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1:11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大港区王先生在受雇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公出差,其携带的手提电脑在宾馆中被盗。回到公司后,他却被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后来,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安徽巢湖出差。在宾馆住宿时,被人盗走。王先生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出差回来后,王先生将 王先生辩称,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生效的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被告王先生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王先生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