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之都”欠薪14万元后法人失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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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1:42 青年时报 | |
青年时报记者王海 青年时报讯 位于杭州延安路的 “爱情之都”,很多人都知道。在2002年11月底开业时,它号称“国内首 家婚庆主题商场”,红火一时,也见证了无数新人的甜蜜婚姻。然而,自2003年1月开始,杭州爱情之都婚庆有限公司便 开始陆续拖欠员工工资,到7月初停业,拖欠1月至6月员工工资总计14.2712万元。 2003年7月,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投诉,开始介入调查;10月,法院受理此欠薪案,“爱情之都”处于强 制执行阶段,但几十名员工的工资依然未能拿到。“爱情之都”成为了杭州市欠薪典型,屡屡被执法部门点名,被媒体曝光。 近日,从劳动保障和法院等部门传来的消息表明,这些员工要完全拿到被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叶和明告诉记者,“爱情之都”欠薪案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劳动执法实践过程中的无奈, 也显示出当前法律法规的某些不足。 翁小菁现已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昨天,她摇摇头对记者说,“这么多天过去了,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笔工资肯定没 指望了。” 小翁是去年3月进“爱情之都”工作的,“没有签合同,当时谈好的工资是试用期800元,两个月后转正,转正后 的工资是1200元”。但小翁没想到的是,4月份的第一笔工资就只发了600元,“经理说没钱”。此后,5月份只发了 440元,6月份一分钱工资都没发,小翁按每月600元工资计算,加上7月份的几天,自己应该有800多元的工资没拿 到。 据小翁估计,和自己一样,总共有四五十个同事的工资被拖欠。 负责处理此案的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曹一波,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的处理过程:2003年7月22日接到投诉 后,调查表明“爱情之都”拖欠员工工资事实成立,违反了《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条例;7月2 5日,监察支队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5天内支付工资14.2712万元及经济补偿金3.5678万元,总计1 7.8390元。 此后,“爱情之都”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法人代表吕东平,也一直未能联系上,“难得打通电话,他都在 外地”,曹一波说。 10月25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上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上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赵刚说,目前此案依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正准备依法对财产予以依法拍卖。接到强制执行申 请后,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采取了保全,对办公用品予以查封。 赵刚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该公司财产与被拖欠工资数额相差数目过大。该公司的办公场地是租来的,被查封的办 公用品只有几台电脑和办公桌,经评估,这些财产约值3.8万元。另外,员工还举报了一部分财产,现正在查实之中。 赵刚告诉记者,“直到现在,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出面,也找不到”。赵刚解释,“爱情之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发生的债务由公司资产来承担偿还,也就是说,“爱情之都”拖欠了工资,不能由公司股东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从目 前看,“爱情之都”只有已封存的这部分财产,如果该公司名下还有另外资产,经法院查实后,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予以执行 。 赵刚说,法院的行为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执行行为,从本质上看,都是一种司法救济,在执行行为中必须有一个前提 ,即被告有偿还能力。如果没有财产,或无偿还能力,造成的后果都必须由原告或申请人自行承担。 他认为,无论是“爱情之都”的员工还是劳动保障部门,在欠薪案件中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赵刚进一步解释,民事案件中,除了严重暴力抗法,法院已查封的资产被擅自转移或变卖,或者其他严重妨碍执行公 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外,其他情况都不能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现在看来,这个案 子要转为刑事,证据还不充分。” 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叶和明告诉记者,因为公司财产“空壳”而导致的欠薪案件,为数不少,而这类员工的 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也的确难以维护。 究其原因,叶和明个人认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处罚力度过于薄弱! 叶和明说,在刑法中,对于诈骗公私财物者有明确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而有关欠薪的违法行 为,在刑法中没有体现,欠薪案件只能走行政干预或民事司法途径,不能转移到刑法途径,处理起来显得有些单薄。” “其实,一些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在本质上不就是诈骗吗?”叶和明呼吁,应该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 度,使违法者真正能够感觉到法律的威严和震撼力。他同时认为,现有条件下,从执法实践和外地经验看,要解决欠薪屡禁不 止的状况,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无疑“最为有效”。 让广大劳动者欣慰的是,不久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建筑行业推行人工工资支 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等欠薪保障制度。目前,杭州市欠薪条例的初稿也已形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