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加班费基数谁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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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2:02 新闻晨报 | |
企业和职工可协商确定 记者倪杰 晨报讯 春节将至,假期加班可拿三薪已人尽皆知,可3倍的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从今年春节起,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如果企业违规自行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495元/月)作为加班费的基数,职工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春节假期的前3天、“五一”假期的前3天、“十一”假期的前3天和元旦等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如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最少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制订工资基数的主动权往往在企业手中,为了节约成本,有些企业往往选择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无形中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昨称,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去年刚刚修改,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工资支付办法。 目前,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而仍坚持用最低工资作基数支付加班费或根本不支付加班费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