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客歌房摔伤获赔3.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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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8:42 信息时报 | |
法院认为歌厅即使设置警示牌如不能避免顾客正常走动时摔倒受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江门讯(记者张则友通讯员李昕黄海声)江门市吴小姐在卡拉OK房间因地滑摔倒致伤,花费上万元,向该歌厅 索赔无果。因其声称已在大厅和房间设立警示牌,并且吴是在喝酒后摔倒,所以应自己承担相关责任。日前,江门市中院作出 二审判决,歌厅即使已设置警示牌且吴喝过酒,该歌厅都不能推卸责任,判决其向受伤者赔偿38000元。 在法庭上,吴小姐声称自己因脚部受伤,不能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并且现在连基本的起居生活都不能自理,平常 的生活和去医院检查、诊疗都需要专人护理。吴小姐诉求法院判卡拉OK厅向自己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 用共计10.6万元。 而经营该卡拉OK厅的公司则答辩说,自己对吴小姐的损害事实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首先,自己已经尽到了引起注 意的义务,分别在营业场所的门口、过道及所有的卡拉OK房中都贴有警示标志。其次,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营业场所必须加 铺地毡防滑,事实上许多营业场所都铺有地砖。另外,吴小姐的损害事实与公司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排除是多种 原因造成其摔倒,如醉酒、穿高跟鞋、被人碰撞等。吴小姐摔倒只是意外事件,她应对自己的意外负责。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小姐到被告经营的卡拉OK房间唱歌娱乐消费,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该行为 属于消费行为,原告属于消费者,原、被告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江门市凯月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应支付吴小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8万元。 被告公司表示不服,又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声称有证人证明吴小姐在受伤当晚喝了一些酒,原审判决对此没有认 定;吴小姐的摔伤与其自身喝酒有直接关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应由吴小姐承担自己过失造成的损害。 二审法院认为,向顾客提供酒类饮料是该卡拉OK厅的服务项目之一,因此顾客在此地消费时喝酒是理所当然的事, 并无任何不当。 对于此公司主张其已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多个“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法院认为,如果其主张成立的话,那么可以推 定该公司已预知其经营场所地板光滑且容易让人摔倒,要不然就不需要设置上述警示标志了。那么公司就要承担高度注意义务 ,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好防滑措施,避免顾客在正常的消费活动中因地板湿滑而摔伤。所以,即使被告确实在经营场所设置 多个“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仍是不能避免顾客在正常走动时会摔倒受伤的事件发生的,该公司完全有责任、有能力采取其 他有效措施让地板更符合安全的要求,否则就应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故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