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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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0:45 燕赵晚报 | |
1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在注册登记新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2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4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收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以计算以上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5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 6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