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无辜遭打 物业该不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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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9:40 武汉晚报 | |
1月3日晚9时许李女士在她居住的汉口一小区内散步被一乞丐棒打在地。闻声赶来的保安将她送进医院而乞丐已翻墙而逃。医院诊治结果:李女士大腿粉碎性骨折、腰椎严重受损,并有轻微脑震荡,要留院治疗一个月以上医疗费需三万多。因为治伤,李女士还失去了工作。 由于当事人“乞丐”已逃,李女士认为她每月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人身安全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惟蛟律师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来看,防止非小区业主进入小区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职责之一,乞丐进入小区,并造成了对业主人身的伤害,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程秋萍 实习生 何良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