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没能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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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0:04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不久前,45岁的王春丽(化名)被塘沽某储运公司辞退,为了养老保险金问题,她先向塘沽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塘沽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都未胜诉,为什么? 王春丽1993年在塘沽一家冷冻厂离岗待业,1994年在未签正式用工合同的情况下被一家储运公司招聘为“临时工”。当时这家储运公司与王春丽约定,每月发放给她500元基本工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春丽的事已过仲裁时效,另外,王春丽在原冷冻厂已上了养老保险,根据每一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交费账户的规定,储运公司便无需再为她交纳养老保险金,所以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 王春丽又向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仲裁委的认定,驳回了她的诉求,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商定由这家储运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王春丽的补偿。律师说法:打劳动仲裁官司一定要注意时效 因劳动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是这样规定的:“提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本案中,王春丽因当初“怕下岗”的原因而没在单位与其商定工资待遇时提出异议,但是从那时起法律已经推定: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并且已经开始起算时效了。所以她的诉求才会被认定已过时效而驳回。 (金华达律师事务所 郝海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