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赠千万可立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0:08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省政府颁新规 本报讯(慧英)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办法》规定,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除授予奖章、证书外,还将以省政府名义为其立碑。 《办法》还规定,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的,都可以得到表彰: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