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直接发给农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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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0:08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省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 新华网福州1月8日电针对一些地方征地补偿费被层层挪用,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使用管理混乱,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等情况,福建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日前发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决定从今年起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将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