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胜诉高校不服:作弊者就是不该得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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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0:23 青岛新闻网 | |
晚报记者尚若云/文陈平生/图 本报讯前不久,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一考试中代考学生状告母校取消其学士学位案件宣判,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果为“学校《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昨日学校新闻发言人李庆阳对外宣称:学院已于2004年1月5日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2年1月12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99级学生樊兴华替同学王某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被同学检举揭发,学院对樊兴华的处理结果是:樊留校察看一年,王某被勒令退学,樊兴华因此事件在毕业时未获学位证。 2003年9月17日樊兴华起诉母校,法院开庭审理时,郑州航院方没有代表出庭。2003年11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为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其对原告进行学位评审及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被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郑州航院已于1月5日递交行政上诉状,请求撤销郑州二七区法院(2003)二七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郑州航院新闻发言人李庆阳解释,教育部办公厅2003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应开除学籍。” 河南财经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崔伟告诉记者:学生考试作弊严重的将被取消学士学位证,这个规定几乎在各个高校都适用,具有普通性。 记者采访了河南其他一些高校,几乎都同此规定。其中河南中医学院规定:学生如果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试作废,成绩计零,并取消学士学位证。(来源:郑州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