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购销合同车商违约获赔16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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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1:01 东方早报 | |
此案创上海单车买卖纠纷标的之最 早报记者 严登峰\侯荣康 一起“法拉利”买卖纠纷日前在徐汇法院审结,160万元的违约金额创下沪上单车买卖纠纷标的之最。 去年4月23日,董先生在与虹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订购红色“法拉利”跑车一辆,车价为2 99万元。双方另外约定该车需正规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定金150万元,60天内交车,若逾期提车或逾期交货,则 违约方须每天承担车价0.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董先生向销售商支付了150万元,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撤销合同 。 60天之后,即到了双方约定的交车日,提车却未果的董先生随即发出传真函质问,虹桥汽车销售公司的解释是,这 辆车是通过天津的一家国际物流公司进口的,车已到天津保税区,只是运输及仓储期间,车身表面留下了一点瑕疵。本着对客 户负责的宗旨,一方面在与天津公司交涉,一方面再次征求客户的意见。对此,董先生明确表示,买“法拉利”愿望不变,但 自己要的是完美无瑕的新车。 又是3个多月过去了,苦苦等待的董先生看对方交不出车,于是提出了购买其他型号的“法拉利”也可以商量,然而 这些建议均遭对方否定。董先生终于失去耐心,一纸诉状将虹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约并支付合同 约定的违约金。 庭审中,虹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的供应商是天津的国际物流公司,自己实际上只是中介代理,自己也正在与天 津方面打类似的官司。客观地说,这辆汽车虽有外表上的瑕疵,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也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原告提出的完 美无暇属于变更合同。眼下要重新进口一辆“法拉利”非常困难,因为“法拉利”车全世界每年才生产30辆,供应中国的仅 1辆。 针对被告的观点,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不涉及任何第三人;被告轻描淡写地 承认该车的外表有瑕疵,实际情况是,车的挡风玻璃有白点,前后保险杠有划痕,车身珠光漆有毛点;路码表显示该车已行驶 了300公里,而国家标准新车行驶里程数是100公里之内;汽车不存在惟一性,这辆不行,完全可以再选一辆。 考虑到涉案标的等因素,法庭曾几次组织调解,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均没有结果。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独 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中介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对这种世界级的名车要求完美无暇并不过份。原告按约支付了相应的 款项,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交车义务,且被告在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仍不愿采纳原告提出的合理建议,因此被告理应承担合同约 定的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履约,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逾160万元(每天8970元)。 徐汇法院庞荣法官介绍说,汽车(特别是进口名车)的交易程序比较复杂,往往需要信用的介入;汽车所有权的取得 和转移也有特殊的规定,不是一张发票,一份合同能够全部解决的。因此,汽车的购销双方必须要有一定的交易风险意识,一 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规范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