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了我的火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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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0:57 新民周刊 | |
撰稿/陈冰(记者) 当小黑人和篮球明星一起为篮球左闪右夺,使出惯用的肢体语言时,熟悉网络的闪客们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小小”(国内著名闪客朱志强笔名)又出招了!然而,这一次的“小黑人”并不是小小的大作,它的父亲来自欧洲! 朱志强懵了:火柴棍小人明明是自己的孩子,怎么突然之间它又多出了个外国父亲呢?更让朱志强感到无法忍受的是,耐克小黑人的横空出世,已经让他的“火柴棍小人”推广计划遭到重创,“火柴棍小人”面临着生存还是毁灭这样一个哈姆雷特式的命题! 向耐克讨一个说法,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更是为了让“火柴棍小人”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朱志强诉耐克侵权一案,“火柴棍小人”和“小黑人”的现实博弈在网民的密切关注中拉开了序幕。 “火柴棍小人”网络成名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接触Flash的闪客,朱志强凭借自己设计的独特的武打小人迅速成为网络上著名的闪客高手。随着“小小系列”在网络上的飞速传播,他本人也被网友们亲切地称为“小小”。 2000年6月,朱志强的首部Flash作品《过关斩将》创作完成,在这部作品中,“火柴棍小人”的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 随后,朱志强又为“火柴棍小人”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形体动作,相继创作完成《小小3号》、《小小特警》、《小小5号》、《小小系列6》、《小小系列NO.7——毁灭者》、《小小系列NO.8——毁灭者Ⅱ》。 由于“火柴棍小人”的动作设计非常精细,互动效果强烈,具有鲜明的中国武打风格和创作者强烈的个人风格,朱志强在2001年被《新周刊》杂志评选为“年度网络风云人物”。“火柴棍小人”也跳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走进了更多人的视野。 2003年,《骇客帝国3——矩阵革命》上映前夕,该片的赞助商之一、荷兰喜力啤酒公司专门邀请朱志强根据《骇客帝国》的内容创作了两个“火柴棍小人”作品在各大媒体播出,为影片的宣传造势。其实,早在朱志强的第一部作品中,“火柴棍小人”临空飞起一腿的经典镜头就是来源于《骇客帝国》中的片断。此次,双方的合作似乎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朱志强告诉记者,从他刚上初中的时候,就开始以“火柴棍小人”为主题进行动画创作了。“动作动画创作”一直是他的梦想,正是因为“火柴棍小人”简洁的外形,才使他能够随心所欲地运用各种肢体语言表现出各种各样匪夷所思的动作。 2003年,耐克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产品而采用小黑人形象做了一系列的篮球动作设计。这样,武打明星“火柴棍小人”摇身一变成为了篮球高手“小黑人”。这个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的卡通人物形象出现在包括网络、电视在内的各大媒体上,赚足了年轻人的眼球。 闪客“小小”愤而起诉 “小黑人”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火柴棍小人”的生存。一个明显的事例就是一家准备利用“火柴棍小人”做宣传的公司立即终止了和朱志强的洽谈! 让朱志强更难以接受的是,随着耐克公司对“小黑人”的使用,也就意味着他的“火柴棍小人”和体育厂商合作的终结。“打架的火柴棍小人是最适合表现体育项目的,耐克公司一使用,别人还怎么来找我做呢?”朱志强无奈地说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伤害,朱志强首先委托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王惠红律师向耐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耐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终止发布各种侵权广告并向其赔礼道歉,否则将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耐克公司似乎并没有把这件事情当回事。在一封以中国大陆及香港区总经理的身份发给柴傅律师事务所的传真件中,他们声称耐克并没有侵害朱志强的权利。“火柴人的形象所具备的原创性极少,不足以成为受版权保护的形象人物。” 耐克公司在传真中还提到,木棍人的形象最初并不是由朱志强首创的。朱志强的“火柴人”的确切表达方式,与耐克的任何广告都没有本质上的雷同。所以耐克广告没有对朱志强的权利构成侵害。 耐克公司还告诉王惠红律师,“小黑人”的父亲在欧洲,他们和作者签订了使用许可协议。可是当王律师进一步要求耐克公司给出许可协议的传真件时,他们却没了回音。 于是,朱志强和律师采取了下一步行动。他们以耐克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小小系列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发布广告为由,起诉耐克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王惠红说,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之所以具有独创性,是因为过去这类形象只是个平面形象,朱志强将“火柴棍小人”和动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赋予了小人极强的生命力和独特的形象,并且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让观者一看即知,这是小小的作品。 如果说Flash软件是一支笔的话,那么有“火柴棍小人”的Flash作品就是朱志强独创的美术作品,他理所应当地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何况朱志强本人早在2001年的时候就携带包含小小系列作品的光碟到长春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以法律的形式上进一步确认了他本人对“火柴棍小人”所享有的著作权。 王律师还向记者透露,目前,“火柴棍小人”的商标注册也即将完成。商标注册的内容包括:“火柴棍小人”的两个动作形象和“小小”两字的中英文标识。 维护的不止是知识产权 官司的胜负目前尚难预测,但是朱志强起诉耐克公司的举动,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不久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著名书法家关东升起诉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道琼斯公司未经关东升本人许可,擅自将关东升的“道”字用作商业标识,被判赔偿关东升经济损失40多万元。这是涉外的知识产权官司中,中国人不太多见的一次胜利。 关东升案件的成功胜诉,无疑为朱志强树立了一个值得效仿的标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朱志强明确表示,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只要存在着侵权行为,他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的确,让朱志强义无反顾地走上维权道路的,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火柴棍小人”巨大的商业价值。 说到商业价值,23岁就创作出“流氓兔”的韩国人金在仁,无疑是中国闪客们无法回避的一个人物。“流氓兔”如今已是韩国最知名的卡通形象。“流氓兔”不仅带动了Flash动画业的发展,还带动了文具、玩具、服装、饮食等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各种“流氓兔”商品半年就有约8亿人民币的销售额。“流氓兔”之父金在仁,已经从一个失业者摇身一变为身价上亿的漫画家。 依靠网络成名的朱志强,无疑也看到了同样的市场前景。在国内,武打小人是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卡通形象。然而,此次耐克公司篮球小黑人的横空出世,出其不意地给了朱志强的武打小人重重一击!著作权问题不解决,武打小人将很难继续它的商业推广! 根据中国电视委员会卡通专业委员会专家估计,中国卡通业在国内国际上存在着每年200亿元的巨大市场。保守估计Flash动画占了2%,也就是说中国Flash动画在国内国际上存在着每年4亿元的巨大市场;换一种算法:中国有4800万网民,其中有3680万用户在线安装使用FlashPlayer。如果以每人每年消费10元计,Flash动画在国内也存在着每年3亿元的市场。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秒钟的Flash动画制作就能获得至少3000元的报酬,而一集100分钟的Flash短片,成本大约在8000元/分钟左右,一个10人的Flash制作团队不包括导演等其他非制作类人员 ,正常一天可生产3分钟左右的Flash动画短片。Flash动画巨大的商业利润已是不言而喻,更何况“火柴棍小人”已经占得先机! 朱志强对记者说,他已经为“火柴棍小人”制定了美好的“职业蓝图”,但是,眼下最重要的还是打赢这场官司。毕竟,所有美好的前景都是建立在“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得到确认的基础之上。 声明:《新民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