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未同居也是合法夫妻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1:06 哈尔滨日报 | |
2003年11月17日,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特殊离婚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权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强调,办理登记便是合法夫妻,未同居生活也应尽帮助义务。原告权钢(朝鲜族)和被告硕英(满族)同是清河区杨木乡放牛沟村村民。2001年4月,两人经别人牵线,确立了婚约关系,由于受异族不通婚的世俗影响,双方家人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去年3月初,二人在劝说父母未果的情况下毅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父母知悉后,更是百般阻挠,施加压力。3月18日,二人到外地打工,权钢在 法法院作出此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知,只要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无论是否同居生活,也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是合法夫妻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反悔,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