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选官员变动能否详细报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0:08 齐鲁晚报 | |
金岭 新华社1月10日消息,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0日通过决定,接受刘振华因工作变动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同时决定任命张宝顺为山西省副省长,并决定张宝顺代理山西省省长。 类似这样人事变动的消息,在媒体上是很常见的。大多只说结果,不说或少说原因,可谓言简意赅,惜墨如金。时间一长,人们对这样的报道方式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好像本来就该如此似的。 其实不然。既然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一省之长,其来与去,都关乎民意,也关乎一个地方人民的政治生活,是本地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是本地最重要的政治新闻。因此,对这样的人事变动本身及其原因详细报道,对本地区的人民来说,既是政治透明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官与民的互相沟通、互相信任和互相理解,增加我们社会的和谐。 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选官员本人,或者是曾选举该官员并授予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义务向本行政区的人民及其代表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道理很简单,为了人民自己的利益,人民和人民的代表投下选票选出地方官员,民选官员的“工作变动”,当然是一件和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所以,当一个地方官员不能再继续履行人民的政治托付的时候,就有必要把更多的理由告诉人民。其方式当然可以由官员本人按照法律程序向人大详细陈述,但是不是可以利用媒体,直接向人民传达更多的信息呢?其实,不管怎么传达,目的都是一样的。民主选举的官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再履行当初的政治承诺,人民希望知道更多的原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人民和自己选举的官员之间,有一种政治约定和法律约定的关系。人民交出了自己的政治信任,官员则必须作出政治承诺,以不辜负人民的信任。这种承诺,当然应该包括完成法定的任期。其实,只要没有比和人民的政治约定和法律约定更重要的事,在人民信任的前提下,民选官员一般不会在法定任期内提出辞职。而如果一定要辞职,那就应该向选举自己的人民及代表说明,这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如此,以求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只要其中的原因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便有充分报道的必要,以尽可能多地满足人民的知情权。 现代政治文明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的取向,一是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公民权利在现代政治文明之中处于核心地位,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而不是相反;二是从垂直政治走向平面政治,强调官与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所有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官与民之间顺畅的信息流通前提之下的。从这样的高度看,对民选官员人事变动进行详细报道,有利于为政治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