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随意给民宅贴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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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0:08 齐鲁晚报 | |
河北赵县石塔东路是该县的迎宾路,2003年9月,城建局在县政府的要求下,由局里垫资事先将这段路的便道更换了每平方米18元的高标准彩色地砖。县城建局依据县政府文件,按“谁家门前地谁出钱”的原则,向所涉及的9户居民催收“材料费”。每户居民按照门前面积要交纳1000元—3000元不等的费用。目前已经有3户交款,其余未交的6户“钉子户”被“县城建设指挥部”贴封条封了门,说私自开封追究责任。赵县城建局姓刘的纪检书记说,贴封条是为了公事需要,可以“制造些影响”(1月9日《燕赵都市报》)。 在这段被称为“形象工程”的道路上铺设地砖,是典型的市政公共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由谁投资?不用说,是政府财政。如果政府感到有必要铺设,那么可以进行论证,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而把费用强行摊派到居民群众的头上,由群众每户负担数千元的市政工程费用,更是错上加错。 县政府在所谓“钉子户”的门上贴封条,不但毫无道理,更是违法的。公民的住宅安全受宪法保护,谁都不能非法侵犯。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定的界限内行使。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赵县县政府的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法律对政府的授权范围,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梁发芾(甘肃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