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井喷事故3名责任人被批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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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0:23 光明日报 | |
记者 张国圣 本报重庆1月11日电 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今天向媒体宣布:四川石油管理局3名工作人员因为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1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文强介绍,10日被批准逮捕的3人分别为:王建东,男,33岁,四川石油管理局钻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发生井喷事故的开县罗家16H井现场组负责人。宋涛,男,24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人员。向一明,男,26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 经查,2003年12月20日和21日,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将情况告诉宋涛,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让工人实施。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H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这种做法是不能允许的。另据事故原因分析,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最终导致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了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的方案违背了有关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责任。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向一明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H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罗家16H井是高含硫天然气井,按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为此专门制定的规定,每起3柱钻杆必须灌满1次。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王建东、宋涛、向一明三人的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