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雇主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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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4:05 今晚报 | |
1996年2月,本市东丽区的李宏雇用张林为其开车。同年3月,张林驾驶李宏的里亚兹大货挂斗车运输货物。在行驶途中,张林为超越也正在超车的另一辆大货挂斗车,而造成两车相刮,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自卸车相撞。三辆车都受到了损伤,张林与同车的阿明身受重伤。经交管部门鉴定认定,张林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张林因受伤住院治疗,李宏为其支付全部医药费4万余元。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 事故发生后,李宏赔偿车祸对方车损2万多元,支出事故估价费、吊装费、拖车费、阿明的医药费、安全基金罚款等1.3万余元,并承担自己的车损近5万元,为张林交罚款90元。 一审阶段,张林告李宏,要求李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费用。李宏当庭反诉。李宏认为,张林因主观故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全责”,所以相关费用应由张林承担。一审认为,张林和李宏之间形成雇用劳动关系,李宏作为车主和雇主应赔偿张林因伤致残的合理损失,共计6万余元。张林赔偿对方的车损和90元罚款。 李宏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宏不服,他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张林返还自己为其垫付的经济损失。此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