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责任复杂的交通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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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4:05 今晚报 | |
张林的损失该由谁担负?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张林作为打工者受雇于李宏,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雇主李宏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直接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雇主承担责任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张林是在为雇主李宏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由李宏进行赔偿。因此,本案的结果应该是李宏按工伤规定赔偿张林的人身损害损失。其后,张林则应对李宏已支付给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应该支持李宏的反诉请求。 董广军(中法网网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张林具有双重的身份,既为交通事故肇事人,又为交通事故被害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李宏赔付后,依法享有向肇事者张林追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偿的范围应是由于张林的行为给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即对方的车损以及应由张林个人缴付的行政罚款。这起纠纷适用什么法规? 张战华 (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这起赔偿纠纷不应当适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是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不是发生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原判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审理案件是正确的。 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对职工因“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林出车祸受伤是因自己应负“全责”的违章而起,应为“蓄意违章”。因此,原判以工伤事故为由进行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潘强(主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此纠纷应适用法律关于劳动雇用关系的规定。虽然《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司机无力赔偿的,由其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负责垫付,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赔偿后,可以向司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其中规定“垫付”和“追偿”的前提条件是:雇用的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害。而案件中,是受雇司机张林身受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不应适用上述《办法》。依据劳动范畴的法律,李宏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其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于雇员。这也是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张林的违章行为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杨武(中法网网友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我认为,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上有不当之处,即法官忽视了造成工伤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林的违章。张林的过失心理和实施的过错行为与发生损害结果的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工伤赔偿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原则,但在具体判定责任时,法院不能绝对化、机械地将赔偿责任一揽子都推给赔偿责任人,张林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杨仲凯(主任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 张林的“违章”和“全责”只应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并无关系。虽然张林对交通事故要负全责,可是工伤事故的雇主对责任的承担,是不考虑劳动者过错的存在的。张林虽有过错,但雇主李宏仍然要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