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 医院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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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4:05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大港区太平镇的刘茹芬(化名)因下肢酸胀到该区某医院就诊。医院确诊并对其实行手术后,刘茹芬左下肢形成了静脉血栓。刘茹芬觉得医院存在过失,就提起诉讼索赔。日前,大港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术后下肢静脉血栓 原告刘茹芬诉称,2002年11月18日,自己因为下肢酸胀到被告处就诊,被确诊为“左侧下肢大隐脉曲张”。25日,医院在未检查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点式剥除术”。12月9日, 后来,刘茹芬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会诊得知自己的血栓无法治愈,有可能会导致下肢瘫痪,甚至截肢。刘茹芬认为自己现在的病情是医院第一次治疗不当所致,被告在手术前没有进行术前检查,也没有告知原告手术的风险,手术后又疏于再次治疗并有改动病历的现象,所以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医院认定为并发症 医院辩称,手术前,医院曾对原告进行左下肢深静脉造影检查、X射线检查等,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记载。医院还称,刘茹芬现在的静脉血栓是手术并发症,并非医院手术不当所致。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手术后出现的症状,其出现静脉血栓确实属于手术并发症,而非医院治疗不当所致。手术志愿书哪能院方代签 但是,被告提供的《手术治疗志愿书》上没有原告本人签字,也没有原告亲属对手术的意见。“刘茹芬授权”5个字为被告方自己填写,而非原告所写。因此,不能证实术前医院已就手术治疗的相关问题告知原告及原告亲属并征得同意。故法院认为,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总额的30%,共计1841.8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