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公园30米深山洞摔死游客 家属获赔4.3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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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0:45 半岛晨报 | |
【北国网讯】一男子在公园游玩时,不慎坠入30多米深的山洞死亡,死者家属将大连市人防办公室和该公园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大连某公园承担主要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38万元。 公园玩耍坠入山洞 2002年12月26日晚上6时许,河南来连打工的曹山领着小儿子到大连某公园玩耍。公园内步行道两旁散落的几个由水泥和石头构成、地堡一样的建筑物引起曹山的注意。 该建筑物前方有一个高矮不同的洞口,出于好奇,曹山领着儿子来到一个距步行道10多米远、高约60~70厘米的洞口前,曹山弯腰往洞里钻去。谁知双脚刚迈入洞口,惨剧发生了,随着一声喊叫,曹山掉进了30多米深的山洞里。 消防官兵奋勇施救 曹山的儿子吓得边哭边跑回家,家里人赶到现场,因为山洞太深,无法施救,巡警赶到现场后也无能为力,于是向消防中队求救。 带着绳索、手电、氧气钢瓶等赶到现场后,消防官兵将呼吸器钢瓶用绳子送到洞底,以防止曹山因缺氧而窒息死亡。随后,消防官兵又在洞口支上护绳器,用两根救援绳把2名带有氧气钢瓶的消防特勤人员送到洞底。 到下面后,特勤人员发现曹山已奄奄一息。把他捆绑在一个消防员的背上,上面人把他们一起拉了上来。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曹山于当晚8时在医院死亡。 协商未果愤然起诉 曹山死亡后,他的家属认为,出事的洞口是人防工程的通气口,由大连市人防办统一管理,该洞口又在大连某公园内,由该区城建局管理,这两家单位在出事洞口既没安装防护门,又没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因此,他们对曹山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曹山的家属多次找这两个部门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去年1月23日,曹山的家属将大连市人防办作为第一被告、大连市某区城建局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食宿费及死亡人尸体冷冻费等共计人民币124670元。 法庭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过程中,人防办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出事洞口是人防工程的排气口,该洞事实上与人防办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不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某区城建局认为,这个公园是开放性的,不收任何门票,公园只负责管理花草树木,对公园内土地和内部永久性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是无权管理的;事发的洞口是防空洞主体工程的通气口,而且该排气口的主体工程在公园界限以外,发生事故应由人防办承担。此外,该城建局认为,作为成年人,曹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两个单位的辩解,曹山的家属认为,一个供游客和市民休闲游玩的开放性公园,任何设施都应是安全的,山洞的洞口是敞开的,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禁止性的警示标志,受害人有理由相信他是可以进去的,如果人防办或公园一方采取了防护警示措施的话,曹山是绝对不会冒险进去的。 法院判决公园担责 去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判决不服,该公园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大连市中院认为,公园作为向游人开放的游乐场所,应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导致危险出现的场所及设施应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并在其附近设置鲜明的警示标志。 但该公园对辖区内的山洞周围,既没设置门、栅栏等防护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曹山误坠入山洞死亡,公园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曹山到公园游玩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其贸然钻入距人行道10多米远的山洞而意外身亡,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家属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比例以30%为宜。 对该公园提出的出事地点为防空洞应由市人防办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认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该山洞是人防办投资兴建的,也无法证明人防办曾对此山洞实施过维修管理,因此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11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大连某公园赔偿曹山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尸体存放冷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3883元。 王勇 半岛晨报 | |